-----總訪客數-----
|
【Q&A】 初次申辦外勞須知
【1.配額申請】
|
到台工作的外勞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委會申請核配名額後,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取得工 作簽證(VISA)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。
|
【2.勞動契約】
|
外勞的契約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,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,即新台幣27470元(惟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,其月薪按勞動契約內容而定,每月不得低於新台幣20,000元),雇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;外勞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,得再申請二度來台,合計在台工作期間最長可達十二年。
|
【3.機票】
|
依照各國當時勞動契約為準;但是因雇主之不可抗力因素(如:被看護人死亡、雇主經濟不佳、移民、關廠、歇業…等)導致聘僱關係終止,外勞仍可留在台灣申請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,否則雇主應支付其返回原居地之機票費用。
|
【4.工作時間】
|
一般而言,家庭類外勞並未載明外勞的工作時間,但雇主應合理地安排外勞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時間;事業單位所聘僱的外勞,其工作時間應依據勞基法規定,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周正常工作五天,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。(105年12月23日起適用新制一例一休)
|
【5.小心選擇外勞人力仲介】
|
部份小型外勞人力仲介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,很多時候這類公司或個人都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,或沒有對外勞實施任何訓練。有保障的外勞人力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的費用,同時應對外勞提供家事、護理訓練…等,並提供雇主專業諮詢。
|
【6.外勞可享有休假及特休假】
|
事業單位所聘僱的外勞,如製造業外勞、養護機構看護工…等,事業單位應依據勞基法規定給假或折發現金。家庭類外勞,如家庭看護工、家庭幫傭一樣必須給予休假或折發現金,若外勞因病請假,雇主應給予病假,一年不得超過30天,其薪資應折半發給。
|
【7.外勞的保險問題】
|
外勞抵台後,雇主必須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康保險,事業單位所聘僱外勞,並需要加入勞工保險;家庭類外勞,因未強制加入勞工保險,依勞動契約內容,家庭類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外勞購買意外死亡保險。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及勞工保險除由外勞自行負擔部份費用外,其餘由雇主負擔,以月薪20000元為例,投保薪資為基本薪資27470元,外勞需自行負擔健保費426元,而雇主則負擔1329元。意外險保費部份則由雇主全額負擔。依契約規定,契約期間內,雇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,若外傭休假外出時,雇主最好先與外傭協議於指定時間內回家。
|
【8.切忌聘用非法兼職外傭】
|
部份非法逃逸外勞會以兼職形式打工,薪資漫天索價。依台灣法律規定:外勞逃逸兼職是非法的,外勞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,其中,聘僱非法外勞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元罰鍰,甚至需面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。此外,若有任何糾紛,如偷竊、盜打國際電話等,雇主都將面對求償無門之窘境。
|
【9.定期體檢】
|
為保障國人健康,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工作的外勞皆須接受全身健康檢查,合格者始得申請來台簽證入境台灣;並且在入境台灣後,亦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。目前政府規定外勞於入境3日、工作滿六個月、十八個月、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,體檢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。【民國93年1月15日起實施】
|
【10.雇主須繳納就業安定費】
|
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:雇主聘僱外勞,於外勞入境後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,外籍家庭看護工為例,就業安定費為每個月新台幣2,000元;事業單位一般正常名額外勞每名每月就業安定費為新台幣2,000元。
|
【TOP↑】
|